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01-23 16:52:00   来源: 伊通发布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管理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做好全县疫情防控工作,确保人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从疫区来(返)伊人员(含伊通籍在疫区学习、务工、出差人员,下同),必须在24小时内到社区、村委会完成登记备案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按照规定及时接受核酸检测(或提供核酸检测报告)、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等管控措施。对不如实报告、故意隐瞒事实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配合、未按规定落实检测、隔离等相关措施,影响疫情防控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从疫区来(返)伊人员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不按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核酸检测、强制隔离或治疗,造成传染病传播的,治疗痊愈后按故意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3.做好重点场所的防护。商场、超市、饭店、宾馆、影院、药店、快递、物流等所有公共场所必须落实入店人员戴口罩、测温、查验健康码(行程码)等防控措施,严格执行营业场所消杀制度和员工测温记录等制度。对于违反规定,拒不落实戴口罩、测温、查验健康码等规定,影响疫情防控的,由机关行管部门或公安机关给予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整顿或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严格控制各类聚集性活动。取消集体团拜、慰问、联欢聚餐、庙会、集市、宗教等聚集性活动,必须做到红事缓办、白事简办,决不允许因婚丧嫁娶而众多人员聚集。对于违反规定,擅自进行大型聚集性活动或聚餐,影响疫情防控的,由行管部门公安机关给予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整顿或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强化冷链食品追溯管理。各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商户(餐饮服务单位)应严格落实食品原材料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制度及台账记录。购进(储存)冷链食品,必须在24小时前向属地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备。没有核酸检测报告不得入库,查验冷链食品上游供货商资质,索取进货票据、“三证一单一码”,实行交付实名登记制度或扫码销售,确保经营的冷链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溯。对于违反规定,导致冷链食品无法追溯,影响疫情防控的,由行管部门公安机关给予罚款、责令停止营业整顿或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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