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01-13 09:55:00   来源: 财政局

《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联系电话:0434--4264211  15844479207    联系人:张丹

  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3年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有效防控财政资金风险,加强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管理,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明晰财政投资评审程序及责任,依据《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财建〔2005〕1065号)、《财政部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财建〔2009〕648)、《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基本建设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16〕859号)、《吉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2011年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22号)、《吉林省省级基本建设工程预(结)算编审管理暂行办法》(吉财建〔2021〕1288号)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域内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是财政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部门通过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预算)和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价与审查,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以及其他财政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是财政资金规范、安全、有效运行的基本保证。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由县财政投资项目服务中心(以下简称“项目中心”)委托经财政部门认可的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进行。其中,社会中介机构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及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产生。

  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财政投资评审的,需在政府采购建立的社会中介机构库中确定,评审费用由项目建设单位自行承担。

  第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县本级财政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政府债券)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上级专项转移支付预算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县本级政府性基金、预算外资金等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六)县属行政事业单位自筹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七)建设项目资金在60万元(含60万元)以上的。

  中央、省及县两方或三方共同出资的项目、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法律、法规、政策对财政投资评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

  (一)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审核。

  (二)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合规性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审核。

  (三)项目招标程序、招标方式、招标文件、各项合同等合规性审核。

  (四)工程建设各项支付的合理性、准确性审核。

  (五)项目政府釆购情况审核。

  (六)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重大设计变更、签证及索赔情况审核。

  (七)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八)其他需要评审的内容。

  第七条 概算、预算的评审结果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时未完成下一阶段工作的评审结果自动失效。

  概算评审后下一阶段工作指预算编制与评审,预算评审后下一阶段工作指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并签订施工合同。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方式:

  (一)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和竣工财务决算的评价与审查。包括:对项目建设全过程进行跟踪评审和对项目概算、预算、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进行单项评审。

  (二)按比例对工程结算评审随机抽查复审。

  (三)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

  (四)其他方式。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程序

  (一)县财政局依据项目主管部门申请,经审核确定需评审的项目,由县财政局资金主管科室委托财政投资项目服务中心评审。

  (二)县项目中心按照业务需求向社会中介机构下达委托项目初审任务。

  (三)项目主管部门应如实提交项目评审申请,并提供项目相关手续、资料(相关资料详见附表),组织项目建设单位配合社会中介机构实施评审工作。

  (四)社会中介机构按照项目初审任务要求及有关规定实施评审并形成初步意见,在与项目建设单位进行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初审结论,报送到县项目中心。

  (五)县项目中心将形成初审结论的项目另行委托其他社会中介机构复核。

  (六)进行项目复核的社会中介机构按照规定实施复核并形成初步意见报送到项目中心,由项目中心召集复核、初审社会中介机构,在双方充分沟通的基础上形成复核结论。

  (七)县项目中心对评审结果进行备案并签发评审报告,报送县财政局,送交项目主管部门或项目建设单位等。

  (八)项目主管部门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财政投资评审意见执行或整改。

  (九)县财政局直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评审的项目,不适用本评审程序。

  第十条 项目评审各阶段的时限要求:

  (一)县财政投资项目服务中心接受项目评审资料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前期资料审核、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工作。

  (二)造价在500万(含500万)以下的项目初审在11日内完成,项目复核在4日内完成;

  (三)造价在500万以上2000万元(含2000万)以下的项目初审在18日内完成,项目复核在7日内完成;

  (四)造价在2000万以上5000万元(含5000万)以下的项目初审在28日内完成,项目复核在12日内完成;

  (五)造价在5000万以上的项目初审在40日内完成,项目复核在15日内完成;

  (六)特大型项目或特殊项目可延长评审时限,延长时间不超过30日。

  (七)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补充设计文件、竣工资料的时间以及签署意见的时间,不计入评审时限。

  第十一条 财政部门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办法,协调评审机构开展业务。

  (二)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及相关规定,公开招标评审机构,并进行绩效考核。

  (三)审核项目财政投资评审条件和送审资料,确定并下达委托评审任务,就项目评审范围、投资规模等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具体要求。

  (四)对拒不配合或阻挠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项目建设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县财政局有权暂缓下达项目财政性资金预算或暂停拨付财政性资金。

  第十二条 县财政投资项目服务中心的职责

  (一)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结果进行备案,在规定时限内出具评审报告。

  (二)开展评审项目受理、评审数据统计、评审进度跟踪管理、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履行合同约定等工作,及时向县财政局报告评审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三)未经县财政局准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 项目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对按规定需进行评审的项目及时通知项目建设单位配合项目中心开展工作。

  (二)积极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工作,应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三)根据评审报告的意见,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执行或整改。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按要求报送评审项目,积极配合项目中心开展工作,及时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评审工作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二)属一级预算单位或各级政府投融资主体的,同时履行项目主管单位职责。

  (三)配合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四)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投资评审意见,项目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确认。

  (五)根据评审报告的意见执行或整改。

  第十五条 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

  (一)按照财政部关于财政投资评审质量控制办法的要求,组织机构内部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财政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

  (三)涉及国家机密等特殊项目,不得使用聘用人员。

  (四)对评审工作实施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委托评审任务的项目中心报告。

  (五)编制完整的评审工作底稿,并经相关专业评审人员签字确认。

  (六)建立健全对评审报告的内部复核机制。

  (七)在规定时间内向委托评审任务的项目中心出具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完成评审任务,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

  (八)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存档和保管工作。

  (九)未经项目中心批准,评审机构及有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漏或公开评审项目的有关情况。

  (十)对因严重过失或故意提供不实或内容虚假的评审报告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财政投资项目服务中心审核社会中介机构的复核结论并形成评审报告,据此判定社会中介机构初审结论质量,对发现的初审质量问题分别作如下处理。

  (一)工程量清单和最高投标限价编制(以下称清单编制)成果发生质量问题的处理:

  1.社会中介机构清单编制成果经复核、审核后,当清单差错率和造价偏差率之和≤12%时,属合理误差范围;

  2.当12%<清单差错率和造价偏差率之和≤40%时,按相应比例扣减清单编制业务费(用清单差错率和造价偏差率之和减去12%的差作为基数,然后用按合同约定计算的清单编制业务费用×基数得出应扣减清单编制业务费),将扣减的业务费用拨付给复核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复核效益业务费用(需合同单独约定,下同);

  3.当清单差错率和造价偏差率之和>40%时,扣减按合同约定计算的清单编制业务费用的85%,余下15%的业务费用作为社会中介机构、编制人及机构内部复核人签字盖章费用,将扣减的业务费用拨付给复核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复核效益业务费用;

  4.社会中介机构当年发生一次清单差错率和造价偏差率之和>40%时,停止委托业务一个月;社会中介机构当年累计发生二次清单差错率和造价偏差率之和>40%时,停止委托业务三个月;社会中介机构当年累计发生三次清单差错率和造价偏差率之和>40%时,终止委托合同。

  (二)预算编制、预算评审和结(决)算评审(以下统称初审)发生质量问题的处理:

  1.社会中介机构形成的初审结论经复核、审核后,当造价偏差率≤6%时,属合理误差范围;

  2.当6%<造价偏差率≤20%时,按相应比例扣减清单编制业务费(用造价偏差率减去6%的差作为基数,然后用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初审业务费用×基数得出应扣减初审业务费用),将扣减的业务费用拨付给复核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复核效益业务费用;

  3.当造价偏差率>20%时,扣减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初审业务费用的85%,余下15%的业务费用作为社会中介机构、初审人及机构内部复核人签字盖章费用,将扣减的业务费用拨付给复核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复核效益业务费用;

  4.社会中介机构当年发生一次造价偏差率>20%时,停止委托业务一个月;社会中介机构当年累计发生二次造价偏差率>20%时,停止委托业务三个月;社会中介机构当年累计发生三次造价偏差率>20%时,终止委托合同。

  清单差错率=初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描述、组价、计算等错误数量合计/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总数量×100%。

  造价偏差率=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或预、结、决算)造价偏差绝对值合计/项目审核后总造价×100%。

  第十七条 财政投资项目服务中心组织抽查已经出具的评审报告,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项目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发现的评审质量问题作如下处理:

  (一)当3%<总造价偏差率≤5%时,为一般评审质量问题。每出现一次一般质量问题,项目中心扣减相应项目初审和复核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费用,停止委托业务一个月;

  (二)当5%<总造价偏差率≤10%时,为重大评审质量问题。每出现一次重大质量问题,项目中心扣减相应项目初审和复核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费用,停止委托业务三个月;

  (三)当总造价偏差率>10%时,为特别重大评审质量问题。出现特别重大评审质量问题,项目中心扣减相应项目初审和复核社会中介机构的评审费用,终止委托合同,并对造成的损失依法追究其经济责任。

  总造价偏差率=|抽查审核后项目总造价-评审报告项目总造价|/抽查审核后项目总造价×100%。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依据项目中心对评审意见的批复和处理决定,作为调整项目预算、掌握项目建设资金拨付进度、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竣工财务决算等事项的相关依据。

  第十九条 评审费的支付。财政部门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财政投资评审费,每半年通过项目中心集中向受托评审机构支付一次。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评审机构出具的工程结算评审结论有争议时,由项目中心组织受托的评审机构、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召开专题论证会确认。如各方意见一致,由受托评审机构据此调整和完善评审结论。如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对确认结论仍有异议的,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主张权利,否则视为同意确认意见;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依法主张权利的,以裁决机构确定的结果为准。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的,财政部门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 月 日起实行,《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投资建设工程预决算评审管理办法》(伊政办发〔2019〕22号)同时废止。

  附表1

  最高投标限价及工程量清单预算

  评审资料接收汇总表

  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联系人:

电话:

施 工 单 位

 

联系人:

电话:

接 收 单 位

 

验收人:

电话:0434—4264211

序号

资 料 名 称

资料情况(有/无)

处 理 意 见

1

业务科室委托书

   

2

项目评审资料承诺书

   

3

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复文件、初步设计及投资概算的批复和文本、项目资金指标文

   

4

工程图纸纸质版及电子版(纸质版图纸需要有关部门盖章),并且施工图纸已通过相关部门审查合格

   

5

建设单位需确认的其他材料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附表2

  财政投资项目工程结算评审资料接收汇总表

  年      月      日

    

项 目 名 称

 

建 设 单 位

 

联系人:

电话:

施 工 单 位

 

联系人:

电话:

接 收 单 位

 

验收人:

电话:0434—4264211

序号

资 料 名 称

资料情况(有/无)

处理意见

1

业务科室委托书

   

2

项目评审申请承诺书

   

3

项目可研报告立项批复文件和文本或初步设计及概算的批复和文本或项目资金指标文

   

4

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原件、投标文件原件

   

5

工程未招标审批文件

   

6

财政部门出具的最高投标限价和工程量清单审核报告

   

7

施工合同原件

   

8

施工图纸

   

9

工程施(竣)工图纸(纸质和光盘电子版同时提供),纸质版竣工图(加盖竣工图章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签字)。如竣工图大多,可在第一页写明竣工图类别、张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签字

   

10

设计变更(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盖章、签字)

   

11

签证文件(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盖章、签字)

   

12

结算书双方盖章、签字(纸质和光盘电子版同时提供),提报项目汇总表(按照项目施工先后顺序填列各标段情况,依据《吉林省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原则上提报值不得超过10%)

   

13

工程验收报告

   

14

跨年分段结算,分年度形象进度表,三方盖章签字

   

15

工程延期申请报告及批准书

   

16

根据实际发生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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