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气象局关于规范升放气球活动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以下称升放气球)安全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升放气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现将升放气球活动有关事项公布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气球,包括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无人驾驶自由气球,是指无动力驱动、无人操纵、轻于空气、总质量大于4千克自由漂移的充气物体(不包括热气球、系留式观光气球等载人气球)。系留气球,是指系留于地面物体上、直径大于1.8米或者体积容量大于3.2立方米,轻于空气的充气物体。
二、开展升放气球活动要坚决做到“七个严禁”:严禁无资质开展升放气球活动;严禁不经审批或不按审批内容升放气球;严禁作业人员未经培训直接上岗;严禁不按国家规定运输、使用和存放危险气体;严禁不按标准规范规程升放气球;严禁发生事故后不及时报告;严禁出租、出借、挂靠升放气球资质。
三、气象部门将对升放气球活动严格审批,从源头上把好安全关。并将会同有关部门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切实对照《升放气球安全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对升放气球资质单位在危险气体运输、存放、使用以及升放气球操作、值守等关键环节可能存在的隐患和问题进行重点排查,全面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四、对于违法升放气球的行为,气象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造成重大事故或者严重后果的,将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欢迎广大市民提供违规升放气球问题线索。投诉举报电话:0434-4222185。
伊通满族自治县气象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