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11-18 09:29:00   来源: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殡葬管理工作的通知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伊政办函〔2020〕100号


 

  

  各乡镇(街道)、县直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殡葬工作的意见》(吉民发[2019]6号)精神,推动我县殡葬事业发展,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殡葬服务需求,结合我县实际,特通知如下:

  一、要进一步加强殡葬设施和丧事活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兴建、设立殡葬设施,均需按照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在林地耕地内兴建殡葬设施。禁止在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1000米以内,水库、河流堤坝和水源保护区,县域内公园、风景旅游区和文物保护区,地上高压线、地下管线设备保护范围内建造坟墓。未经民政部门批准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殡仪服务活动,生产、经营丧葬用品的单位和个人禁止超范围或无证经营。县内行政区域内禁止丧事吹奏,城市规划区内禁止搭设灵棚,举办祭奠、告别、追悼等殡仪活动要在殡仪服务单位进行。民政、自然资源、林业、市场监督、公安等部门要依法对违法行为严厉惩处。

  二、要充分发挥党员干部带头作用,加大遗体火化管理力度。按照《吉林省委办公厅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员干部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吉办发[2014]1号)及《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殡葬工作的意见》(吉民发[2019]6号)要求,党员、干部要带头实行遗体火化,参与节地生态安葬,推进丧事简办,倡导文明低碳祭扫,教育和约束直系亲属及身边的工作人员按要求举办丧事活动,主动做殡葬改革的践行者、生态文明的推动者、文明风尚的引领者,以正确导向和行为带动广大群众转观念、破旧俗。全县党员、干部及直系亲属去世后必须实行火化。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带头推动殡葬改革的要求纳入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中,严格执纪问责,强化社会监督。

  三、要加强监督管理,部门协调配合。党员、干部的直系亲属去世后,要主动向所在单位报告治丧情况。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各级党委和党组要随时掌握党员、干部治丧情况,加强教育和监管,对不良倾向和苗头性问题,早提醒、早制止、早纠正;县发改局要加强殡葬基本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县委宣传部要做好殡葬改革宣传引导工作,将殡葬工作纳入文明创建内容;县文化广播和旅游局、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城区违规搭棚治丧等行为的监管;公安部门要加强对本部门出具的非正常死亡证明的管理,查处丧事活动中违反治安管理和私自改装车辆运输遗体的行为,并积极协调民政部门共享殡葬信息,从中发现死亡人员未注销人口,及时核实注销;自然资源、林业等部门要加大对乱埋乱葬、毁田毁林造坟、违法占地建设殡葬设施等行为的治理;县财政局要根据殡葬事业发展需要合理安排资金,合理核拨事业单位运营管理经费和殡葬事业发展经费;县卫健局要规范住院死亡人员遗体处理程序,加强对医疗机构出具死亡证明的管理,配合殡葬管理部门做好遗体管理和接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强对丧葬用品制造和销售的监督管理,对虚假宣传和炒买炒卖墓穴、骨灰存放格位,不凭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预售等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县生态环境局要依法指导支持火化设备环保改造,强化生态环境监督,推动生态环保殡葬;县民政局要切实履行推进殡葬改革、加强殡葬管理、监督殡葬服务等职能,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制止乱埋乱葬,加强殡葬服务市场监管。

  四、要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管理作用。各乡镇(街道)组织各村(社区)将规范殡葬纳入村规民约,认真执行火葬区规定,严禁违规土葬和散埋乱葬。要抓住清明节、中元节等重大节日,充分利用广播、微信等媒体或通过发放文明祭祀倡议书、举办文明祭祀活动等形式,倡导文明节俭、生态环保、移风易俗的殡葬新风尚,充分发挥乡镇(街道)村(社区)对管辖区内的村(社区)监督管理作用,及时劝阻不良治丧行为,努力营造有利于殡葬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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