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调整乡镇(街道)权责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伊政函〔2023〕12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直各部门:
根据《伊通满族自治县调整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通满族自治县调整乡镇、街道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的通知》(伊政函〔2022〕17号)、《吉林省民政厅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临时救助工作的通知》(吉民发〔2018〕46号)、《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通满族自治县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伊政函〔2019〕26号)与《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伊政办发〔2022〕4号)文件要求,为推动我县乡镇(街道)权责清单标准化建设,结合工作实际,经县政府八届(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作出以下决定:
乡镇保留权责事项67项,其中行政许可8项、行政处罚28项、行政强制4项、行政给付3项、行政检查2项、行政确认6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裁决2项、其他行政权力13项。保留政务服务事项76项,其中行政许可8项、行政给付3项、行政确认6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裁决2项、其他行政权力13项、公共服务事项43项。(具体见附件1、2)
街道保留权责事项44项,其中行政许可1项、行政处罚22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给付3项、行政检查2项、行政确认6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行政权力7项。保留政务服务事项43项,其中行政许可1项、行政给付3项、行政确认6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行政权力7项、公共服务事项25项。(具体见附件3、4)
权责清单,属于动态调整清单,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简政放权和机构职能变化等,适时进行调整。在保留的权责清单中,若有漏缺或者滞后情形,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为准。
各实施部门(单位)是标准化权责清单、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责任主体和监管主体,要按“单”用权、照“单”履责、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附件:1.伊通满族自治县各乡镇保留权责清单
2.伊通满族自治县各乡镇保留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3.伊通满族自治县各街道保留权责清单
4.伊通满族自治县各街道保留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年10月23日
附件2:伊通满族自治县各乡镇保留政务服务事项清单(76项).xls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