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标准
根据吉政法联发[2019]1号《关于印发吉林省群众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的规定,群众举报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查证属实,按照“谁受理、谁申请、谁兑现”的原则,经省涉黑涉恶线索核查管理中心审核、省扫黑办主任会议审批,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分两个阶段给予奖励:
(一)举报线索由中央政法机关(含全国扫黑办)列为督办案件,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批捕的,奖励人民币6万元;审判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9万元。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批捕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审判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6万元;审判机关未以黑恶犯罪判决(生效判决)的,不影响第一阶段奖励。
(二)举报线索被省政法机关(含省扫黑办)列为督办案件,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批捕的,奖励人民币4万元;审判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6万元。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批捕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审判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审判机关未以黑恶犯罪判决(生效判决)的,不影响第一阶段奖励。
(三)其他涉黑涉恶线索,检察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批捕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审判机关以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3万元。检察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批捕的,奖励人民币1万元;审判机关以恶势力犯罪集团犯罪事实判决(生效判决)的,奖励人民币2万元。审判机关未以黑恶犯罪判决(生效判决)的,不影响第一阶段奖励。
(四)举报涉黑涉恶犯罪“保护伞”及腐败问题线索,经查证属实并追究被举报人刑事责任的,比照相对应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标准给予奖励。
(五)按照实名举报原则,奖励对象原则上为实名举报人。按照第一时间原则,同一线索有两名以上(含两名)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按照协商分配原则,两名以上(含两名)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线索,按一名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按照不重复奖励原则,同一举报人向不同部门举报同一线索的,不予重复奖励。
(六)奖励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伊通满族自治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宣
2019年4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