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我县固定经营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规定
为进一步科学精准做好全县疫情防控工作,强化春节期间各领域重点场所措施落实,依据国家、省、市要求,县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特对我县固定经营场所疫情防控工作做出如下规定,请各行管部门认真监管执行。
1.进门要求:要有健康码提示贴,并有专人组织扫码(查验吉祥码、出示行程卡)、测温、登记。入店人员要保持一米安全距离,不规范佩戴口罩禁止入内,对不服劝阻的人员要报警处理。
2.店内要求:要有员工测温记录(每天一次),消毒记录(重点区域每日不少于三次),店内工作人员要及时劝导顾客正确佩戴口罩,保持一米安全距离。
3.员工要求:要佩戴口罩、手套,穿工作服进行营业服务,从业人员要定期进行核酸检测。
4.物资要求:设置物资储备区,要储备可满足营业两个月以上需要的口罩、手套、消毒剂、测温仪等防疫物资。要设置临时隔离区及口罩回收箱,不得随意丢弃使用过的口罩、手套等防疫物品。
5.冷链食品要求:要有进口冷链食品追溯制度、进口冷链食品防控工作方案,保留《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证明》《进口冷链食品消毒证明》、购进票据等,做好进货验收记录、销售记录、消毒记录、从业人员和物品及环境的核酸检测记录及证明。当前疫情高发阶段严禁销售进口食品。
6.收银台要求:要有免洗消毒洗手液供来人及员工使用、要设置一米安全线,店内要有人维持秩序。
7.应急处置要求:有应急预案,有人员责任分工,责任人员要熟知自身责任,能主动履行职责,做好疫情防控相关工作。
8.发挥“哨点”作用。有涉疫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县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
全县所有行管部门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24小时保持手机畅通,单位要24小时有人值班值守。
疫情防控咨询电话:0434—4221195
疫情防控举报电话:0434—4250110
伊通满族自治县疫情防控领导小组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