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12-06 09:54:00   来源: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李雪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

  伊政房征补字[2022]第  10  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和《伊通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6年6月30日做出对“伊河新城地块”房屋的征收决定(伊政房征[2016]第6号)并予以公告,对“伊河新城地块”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公告。被征收人 李雪 的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李雪 经多次协商未能签定征收补偿协议。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征收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

  房屋征收主体: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被征收人:   李雪

  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 淀粉厂南墙外

  二、争议主要事实及理由

  (一)“伊河新城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要点:

  1、房屋征收补偿标准

  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如选择货币补偿,以房屋征收区域内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依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被征收人如选择产权调换,按原有房屋面积“征一还一”补偿(按征收地块基本楼价与回迁楼价找差)。

  2、房屋征收奖励政策

  征收房屋对被征收人实行奖励政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搬迁的,给予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开始实施征收50日内,每户按有照房屋评估价格20%给予奖励(公产除外),逾期不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开始实施征收30日内,每户按有照房屋征收面积30%予以奖励(公产除外);在开始实施征收31日至40日内,每户按有照房屋征收面积20%予以奖励(公产除外);在开始实施征收41日至50日内,每户按有照房屋征收面积10%予以奖励(公产除外),逾期不予奖励。

  (3)在奖励期限内每个产权证给予2000元奖励(公产除外),逾期不予奖励。

  (4)被征收人因住宅房屋征收搬迁的,按有照面积10元/㎡补偿搬家费;被征收人因非住宅房屋征收搬迁的,按有照房屋面积20元/㎡补偿。被强制搬迁的不发给搬迁补助费。

  (二)被征收人房屋基本情况、诉求及理由。

  被征收人有两套无证照房屋,两套均认定为2009年9月后至2015年11月前建造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为104㎡,评估价格为184,392.00元(大写:壹拾捌万肆仟叁佰玖拾贰元整),一套建筑面积为84.4㎡,评估价格为149,641.00元(大写:壹拾肆万玖仟陆佰肆拾壹元整)。

  被征收人要求:按有照房屋进行补偿并给予奖励。

  三、征收补偿决定: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一)货币补偿:

  1、房屋及附属物金额: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金额:334,033.00元(大写:叁拾叁万肆仟零叁拾叁元整)。

  2、搬迁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0.00元(大写:零元整)。

  3、补偿合计:334,033.00元(大写:叁拾叁万肆仟零叁拾叁元整)。

  (二)产权调换:可以选择县政府建设的“天源热力南”和“门屯河”两处回迁小区,在剩余的房源中选择回迁安置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产权调换征收补偿协议书》。

  (三)搬迁期限:被征收人应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章)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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