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根据工作安排,我局拟制定《伊通满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根据相关规定,现同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局。
联系人:倪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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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3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伊通满族自治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和完整,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参照《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吉财资〔2022〕1188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全县所有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全县行政事业单位依法直接支配的各类经济资源,通过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
(一)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
(二)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
(三)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
(四)其他国有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一)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
(二)涉及盘亏等非正常损失的;
(三)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毁损、灭失的;
(五)因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隶属关系改变或者部分职能、业务调整等而移交的;
(六)发生产权变动的;
(七)县委县政府确定的重大资产处置事项;
(八)依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拟处置的国有资产权属应当清晰,取得或者形成的方式应当合法合规,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界定权属后予以处置。
被设置为担保物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处置权限和要求
第八条 县财政局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
第九条 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重大自然灾害等应急情况下,相关单位可本着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按照主管部门要求履行相关程序后处置国有资产,待应急事件结束后履行相应手续。
第十条 县财政局在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权限范围内,对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处置,或者超标准配置、低效运转、长期闲置的国有资产,有权先行调剂使用,促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共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十一条 县财政局对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文件,是国有资产处置的依据,以及编制新增资产配置相关预算的参考。
行政事业单位要依据批复文件处置资产,资产处置完成后应当及时核销相关资产台账信息,同时进行会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和账账相符。
本条所称资产处置完成: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资产是指完成资产移交并办理产权变更手续;报废、损失核销资产是指完成资产变卖或者交存手续,并取得处置收入或者交存凭证;转让、置换资产是指取得转让价款、置换资产及差价并完成产权变更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应当与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相一致,应当在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年度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十二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转让、置换国有资产等,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并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核准或者备案。
第三章 处置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单位申报。行政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提出国有资产处置书面申请,对处置对象、处置方式、处置理由、处置依据等进行重点说明,并附相关材料。
(二)部门审核。主管部门对单位申请文件及相关材料进行合规性、真实性审核,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县财政局审批(核)。
(三)县财政局审批。县财政局对主管部门报送的资产处置事项进行审批。涉及重大国有资产处置的事项,由主管部门征求财政局意见后报县政府审定。
(四)资产评估备案与核准。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应进行资产评估的,单位应委托具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县财政局备案。经县委县政府批准的重大国有资产处置事项,评估结果报县财政局核准。
(五)资产处置。资产处置事项批复后,单位应及时按批复文件要求进行资产处置,其中,以市场化方式出售的,应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
(六)收入上缴。资产处置完毕后,单位应按规定将资产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国库。
(七)变更登记与账务处理。单位应依据资产处置事项批复,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并进行账务和资产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处理。
第四章 处置方式
第一节 无偿划转
第十四条 无偿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划转国有资产,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全资企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划出方按照相应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二)跨级次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由省市级无偿划转给本县的,应附划入方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相关文件,由省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履行审批手续;由本县无偿划转给省市级的,由划出方按照同级财政部门规定的处置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无偿划转国有资产,应由划出方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如购货发票或者收据、记账凭证、资产信息卡、竣工决算报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专利证、著作权证、担保(抵押)凭证、债权或者股权凭证、投资协议等凭据的复印件,下同),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见附件1);
(二)划出方和划入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三)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而移交国有资产的,需提供撤销、合并、分立、改制的批复文件;
(四)公务用车无偿划转需提供车辆编制管理部门有关审核意见;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严禁将公立学校、公立医院、机关事业单位办公楼等公益性资产注入国有企业。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通过公物仓无偿划转资产 的,按照《吉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对外捐赠
第十八条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赠与合法受赠人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捐赠应利用本单位闲置资产或者淘汰且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不得新购资产用于对外捐赠。
同一部门上下级单位之间和部门所属单位之间,不得相互捐赠资产。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捐赠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见附件 1);
(二)对外捐赠报告,包括对外捐赠事由、方式、责任人、国有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对外捐赠事项对本单位财务状况和业务活动影响的分析等;
(三)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对外捐赠应当依据受赠方出具的同级县财政局或者相关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收据,受赠方所在地城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出具的凭证或者捐赠资产交接清单等资料予以确认。
行政事业单位接受捐赠的国有资产,应当及时办理交接手续并登记入账。
第三节 转 让
第二十一条 转让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并取得收益的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应当以公开竞价方式,通过相应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严格控制非公开协议方式。
转让所持上市公司、金融企业股权类资产等特殊情形的,应符合国家相关管理制度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转让国有资产,以县财政局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确定底价的参考依据。确需降价,不超过10%的由主管部门审批,超过10%的由县财政局审批。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转让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见附件2);
(二)转让方案,包括国有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转让的原因、方式等;
(三)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节 置 换
第二十四条 置换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为主进行的资产交换,一般不涉及货币性资产或者只涉及用于补差价的少量货币性资产。
资产置换应当以县财政局核准的资产评估报告所确认的评估价值作为置换对价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置换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双方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双方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见附件2);
(二)置换方案,包括双方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设置担保情况,置换的原因、方式、可行性及风险分析等;
(三)置换双方签署的意向性协议;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党政机关置换办公用房的,应符合《吉林省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涉及征收的资产置换,应确保单位工作正常开展。
第五节 报 废
第二十七条 报废是指按照有关规定或者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的国有资产,或者已超过使用年限且无法满足工作需要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核销的处置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已达使用年限仍可继续使用的国有资产,应继续使用。
第二十八条 车辆、电器电子产品、危险品报废处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涉及环保安全的报废、报损资产处置应由具有资质的企业进行回收。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报废国有资产,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见附件2);
(二)有关部门、专家出具的鉴定文件及处理意见;报废已达使用年限、单价10万元及以下的设备及家具,可不提供鉴定文件,需提供单位资产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技术部门的审核意见;
(三)车辆报废需提供具有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
(四)因房屋拆除等原因需办理国有资产核销手续的,提交相关职能部门的房屋拆除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拆建立项文件、双方签订的房屋拆迁补偿协议、具有资质专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等;
(五)专利、非专利技术、著作权、资源资质等因被其他新技术所代替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的期限、丧失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提供有关技术部门的鉴定材料,或者已经超过法律保护期限的证明文件;
(六)其他相关材料。
第六节 损失核销
第三十条 损失核销是指由于发生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照有关规定对国有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国有资产处置行为。
行政事业单位对发生的国有资产损失,应当及时处理。
第三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存货、固定资产、无形 资产等国有资产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见附件2);
(二)国有资产盘亏、毁损以及非正常损失的情况说明,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有关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具有技术鉴定资格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技术鉴定证明(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赔偿责任认定说明和单位内部核批文件;
(三)国有资产被盗的,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结案证明;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造成国有资产毁损的,需要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受灾证明、事故处理报告、车辆报损证明、房屋拆除证明等;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二条 县级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对外投资、担保(抵押)国有资产的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文件及单位内部决策文件,国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见附件2);
(二)形成损失的情况说明、被投资单位的清算审计报告及注销文件、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经济鉴证证明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三)涉及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提交仲裁决定或者法院判决等相关法律文书;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对损失核销的资产备查登记,实行“账销案存”的方式管理,对已批准核销的资产损失,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对“账销案存”资产清理和追索收回的资产应当及时入账,货币性资产及时上缴国库。
第五章 处置收入
第三十四条 处置收入是指在转让、置换、报废等处置国有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转让资产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拆迁补偿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土地使用权收益、所办企业的清算收入等。
第三十五条 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行政事业单位国
有资产处置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金、资产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按照以下规定管理:
(一)利用货币资金对外投资形成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二)利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三)统筹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混合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的处置收入,按照本条第(一)(二)款的有关规定分别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权益)处置中收回的非货币形式的资产,由单位收回后,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管理。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取得处置收入并扣除相关税费后7日内,将资产处置收入上缴国库。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县财政局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各部门应当建立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属或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经集体决策或者履行审批程序,擅自越权对规定限额以上的国有资产进行处置;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国有资产处置手续,对不符合规定的申报处置材料予以审批;
(三)采用弄虚作假等方式低价处置国有资产;
(四)截留国有资产处置收入;
(五)未按照规定评估国有资产导致国家利益损失;
(六)其他造成单位国有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处置,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按照预算及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公共基础设施、政府储备物资、国有文物文化资产、保障性住房等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处置,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境外国有资产处置,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国有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和要求。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印发的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2.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附件 1: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和对外捐赠申请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
资产名称 |
资产类别 |
资产来源 |
型号规格 |
计量单位 |
数量 (股份) |
购置 (投资) 日期 |
价值 |
处置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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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 |
对外投资 |
存货等其他资产 |
账面原值 |
已计提 (折旧/摊销)额 |
账面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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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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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出方单位意见 资产、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划出方主管部门意见 资产、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划入方单位意见 资产、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划入方主管部门意见 资产、财务管理部门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1. 本表适用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划转、对外捐赠等处置事项申请。
2. 资产类别:(1)固定资产包括①房屋及构筑物②车辆③设备④文物和陈列品⑤图书、档案⑥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⑦其他;
(2) 无形资产包括①专利权②非专利技术③著作权④资源资质⑤商标权⑥信息数据⑦其他;
(3) 对外投资包括①短期投资②长期股权投资③长期债券投资
(4) 存货等其他资产。
3. 资产来源:(1)财政性资金形成;(2)单位自筹资金形成;(3)单位合并形成;(4)上级拨付资金形成;(5)无偿划转形成;(6)接受捐赠形成;(7)其他。
4. 资产处置方式:(1)县级部门内部单位之间划转;(2)跨部门之间划转;(3)省市级单位和县级单位之间划转;(4)对外捐赠;(5)其他。
5. 表中资产类别、资产来源、资产处置方式等用填表说明中最末级标准名称填写,选填“其他”的,需在备注栏进行说明。
附件 2: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等申请表
申报单位: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万元
序号 |
资产名称 |
资产类别 |
资产来源 |
型号规格 |
计量单位 |
数量 (股份) |
购置 (投资) 日期 |
价值 |
处置方式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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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 |
对外投资 |
存货等其他资产 |
账面原值 |
已计提 (折旧/摊销)额 |
账面净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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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置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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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单位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财务部门负责人: 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 技术部门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 财务部门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
1. 本表适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处置事项申请。
2. 资产类别:(1)固定资产包括①房屋及构筑物②车辆③设备④文物和陈列品⑤图书、档案⑥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⑦其他;
(2) 无形资产包括①专利权②非专利技术③著作权④资源资质⑤商标权⑥信息数据⑦其他;
(3) 对外投资包括①短期投资②长期股权投资③长期债券投资;
(4) 存货等其他资产。
3. 资产来源:(1)财政性资金形成;(2)单位自筹资金形成;(3)单位合并形成;(4)上级拨付资金形成;(5)无偿划转形成;(6)接受捐赠形成;(7)其他。
4.资产处置方式:(1)转让;(2)置换;(3)报废;(4)损失核销;(5)其他。
5.表中资产类别、资产来源、资产处置方式等用填表说明中最末级标准名称填写,选填“其他”的,需在备注栏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