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3-04-20 14:24:00 来源: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搬迁催告书
伊征迁催字〔2023〕第 6 号
征收部门: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被征收人:金淑华,女,196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福庆街道河北村三组。
根据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9年9月30日发布的2019年第2号征收决定,征收部门在实施建材市场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委托征收实施单位于2019年11月6日与被征收人金淑华签订了伊征补字〔2019〕第176号《货币补偿协议书》,于2019年11月8日与被征收人金淑华签订了伊征补字〔2019〕第30号《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征收补偿协议书》、(简称“《补偿协议书》”),征收了被征收人的1处有照住宅房屋(房产证号:88033)、2处无照房屋及其附属建筑物,协议约定被征收人于签订协议后15日内搬迁完毕,将被征收房屋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但被征收人领取了补偿款后,至今未履行搬迁义务。故征收部门按照征收主体的安排,向被征收人发出如下催告:
请被征收人金淑华及相关人员在本通知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自行腾空房屋,将被征收房屋交付给征收实施单位。被征收人收到本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仍未搬迁,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催告。
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