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05-28 17:57:00   来源: 县人民政府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预公告

  伊征公告[2024]9号 

  为推动我县经济发展,实施城乡建设规划需占用土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现发布拟征收土地公告: 

  一、征地情况 

  本次征收土地共一个地块,拟征地总面积为2.2213公顷,其中建设用地2.2213公顷(住宅用地2.135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0.0855公顷),地块位于永宁街道河北村(高速收费站西侧,九开公路南侧,满族中学东侧),规划用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权属性质为永宁街道河北村农民集体所有。 

  二、预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吉政函【2020】86号文件、《四平市人民政府》四政函【2020】304号文件批复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农用地130元/平方米,建设用地130元/平方米),地上附属物补偿以有资质的评估公司评估为准。 

  三、安置途径 

  本次采取置换或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四、社会保障工作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职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伊通满族自治县新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做好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工作。 

  五、预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本次公告所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及自然资源、住建等相关部门不得在拟征地界限范围内审批各类建设用地、临时用地、设施农用地以及颁发证书或办理抵押手续等。 

  特此公告。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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