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4-08-29 10:48:00   来源: 县住建局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对邵芝芹国有出让土地征收补偿的决定

  伊政房征补字[2024]第 30 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和《伊通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17年9月28日做出对“西广场两侧地块”(包括二小学、老西门、时代广场、门家屯、电影院、保险公司家属楼)房屋的征收决定(伊政房征[2017]第1号)并予以公告,对“西广场两侧地块”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公告。被征收人 邵芝芹 的国有出让土地在此征收范围内,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邵芝芹 经多次协商未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推进门屯河防洪工程项目的顺利开工,保障主汛期的防汛安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征收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

  房屋征收主体: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被征收人:   邵芝芹

  被征收国有出让土地具体位置: 伊通满族自治县伊通镇庆德村

  二、被征收人国有出让土地基本情况、诉求及理由。

  被征收人拥有国有出让土地,面积为638.12㎡,用途为住宅,土地终止日期为2080年12月30日,吉林省红石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根据伊通满族自治县八届七次常务会议纪要通过的2022年6月2日的价值时点,对其国有出让土地进行评估,于2024年7月8日出具复核评估报告,报告编号:吉林红石房征估[2022]第100-A49,评估价格为264,820.00元(大写:贰拾陆万肆仟捌佰贰拾元整)。

  被征收人要求:认为评估补偿价格低。

  三、征收补偿决定:实行货币补偿。

  土地补偿金额: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土地征收补偿金额:264,820.00元(大写:贰拾陆万肆仟捌佰贰拾元整)。

  被征收人对本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强制执行。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章)

  2024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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