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01-03 10:43:00   来源: 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及《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就2024年度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工作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的范围:凡于2024年12月31日前在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登记注册并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个体工商户。

  二、年度报告的时限: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逾期未公示或者未报送年度报告的市场主体,将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注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年度报告的途径: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报送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吉林)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也可以向负责登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纸质报告。

  特此公告

  伊通满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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