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县开发区、县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元宵节将至,群众有燃放“孔明灯”(又称“许愿灯)的传统习俗。但“孔明灯”属于高空明火飞行物,通过点燃固体或液体燃料获得升力,升空后火焰温度极高,滞空时间长且飞行轨迹无法控制,极易因风力偏移、燃料泄漏、熄灭不彻底等引发安全事故,严重威胁危化品生产储存企业、高压供电线路、通信基站设施、山林植被、居民楼宇及各类易燃易爆场所安全,安全隐患突出、危害极大。
今年年初以来,全县降雪量较常年显著偏少,近期气温较历年同期异常偏高、降水持续偏少,气候呈现持续干旱、天干物燥态势。当前,县域内植被及各类可燃物含水量处于极低水平,遇有明火极易引发大面积火灾,森林防火和公共安全形势异常严峻。为切实消除“孔明灯”销售、燃放带来的安全隐患,严防各类火灾事故和安全意外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现就全县范围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禁止销售。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体工商户及个人不得生产、购进、销售“孔明灯”及各类变相孔明灯类明火飞行物。
二、严格禁止燃放。本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燃放“孔明灯”及各类变相孔明灯类明火飞行物。凡违反本规定燃放“孔明灯”,引发火灾、财产损失、人员伤亡等安全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行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明确监管职责。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密切配合、协同发力,形成工作合力,确保禁售禁放工作落地见效:
(一)市场监督管理和商务部门要强化市场主体监管,加大对商场超市、小卖部、批发市场等各类经营场所的排查力度,做到全覆盖、无死角,对违法销售“孔明灯”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一经发现立即依法查封、扣押相关物品,并从严予以行政处罚,形成强有力的监管震慑。
(二)城市执法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区主次干道、广场、公园、夜市等人员密集区域流动摊贩的巡查管控,加密巡查频次,严厉查处占用城市道路、公共场所违法销售“孔明灯”的行为。
(三)公安部门要加强全县范围内的安全巡逻防控,重点加大元宵节期间人员密集场所等关键区域的巡查频次,及时劝阻、制止燃放“孔明灯”行为;对不听劝阻、恶意燃放、扰乱社会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从严查处。(四)应急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禁售禁放工作的统筹协调、监督检查和督促落实,推动各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履职尽责;强化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完善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应急队伍、物资准备,一旦发生因燃放“孔明灯”引发的火灾,立即启动应急响应,组织力量全力扑救,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五)林业部门要切实履行山林防火监管职责,加大对县域内山林、林地等区域的巡查力度,重点排查孔明灯飘落引发的火灾隐患,及时劝阻林区周边燃放孔明灯行为;配合应急、公安等部门做好林区火灾扑救和违规行为查处工作,严防山林火灾发生。
(六)各乡镇、街道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主体责任,牵头做好本辖区禁售禁放工作,组织开展全方位、全覆盖的宣传教育和排查整治行动,重点加强对农村地区、社区居民、青少年群体的引导提醒,逐户宣传禁售禁放要求;配合执法部门开展市场排查、违规行为劝阻查处,确保辖区内无销售、无燃放“孔明灯”现象。
四、强化宣传引导。全县各部门、各单位、新闻媒体要创新宣传方式、拓宽宣传渠道,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宣传栏、横幅标语、村(社区)大喇叭、入户走访、发放宣传单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孔明灯”的安全隐患和危害,深入解读禁售禁放相关规定和法律责任,引导广大群众充分认识禁售禁放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树立“不生产、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孔明灯的理念,主动参与到禁售禁放工作中来,营造“人人知晓、人人支持、人人遵守”的良好氛围。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工作,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责任担当,细化工作措施,加强协同配合,狠抓工作落实,坚决防范因“孔明灯”引发各类安全事故,全力保障全县人民群众过一个安全、祥和、有序的元宵节
特此通知。
伊通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6年2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