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汛通告
为做好洪水防治防御,减轻洪涝灾害发生,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经济社会秩序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吉林省防汛条例》要求,通告如下:
一、我县汛期为2026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主汛期为7月15日至8月15日。出现特殊情况时,宣布提前或延后汛期时间,根据汛情发展,可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
二、各乡镇、街道要全面执行防汛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成员单位及单位领导要全面落实防汛岗位责任。
三、防汛期内,县应急局、水利局、气象局、农业农村局、交通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执法大队等部门要建立联合会商和预警发布制度,及时向社会公众预警。各乡镇、街道要采取预警广播等多种方式确保预警信息发布到位。
四、各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要迅速开展各自区域、行业防汛风险隐患排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五、县消防救援大队、县森林扑火队伍等防汛抢险队伍和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应急抢险队伍要组织开展演练,并做好抢险救援准备,一旦出现险情,立即开展抢险救援。
六、县安委会对各乡镇、街道、成员单位防汛责任制落实、值班值守、水情、雨情通报等工作开展督查,并及时通报。
七、县水利局负责组织各乡镇、街道开展河道巡查工作,加大对河道管理范围内阻碍行洪障碍物的排查力度,对拒不整改的要提请县安委会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县住建局和县执法大队要着重落实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巡查、维护、隐患排查,易涝点排涝和应急疏散等工作。
八、各乡镇、街道、各成员单位在防汛期内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在岗带班制度。
九、紧急防汛期,县安委会组织动员本辖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县安委会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十、紧急防汛期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下列规定:
(一)服从县安委会统一调度,执行县安委会指令。当洪水威胁人员安全时,听从转移包保干部指挥,及时撤离至安全地带。
(二)各级防汛责任人员必须坚守岗位及时掌握汛情。
(三)执行经审核批准的各类预案。
(四)执行经批准的调度命令,不得非法扒口决堤或者开闸,中小型水库水位控制在汛限水位运行。
(五)对水利工程进行检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奋力抗洪抢险。
(六)坚持巡堤查险,遇到险情及时向县安委会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七)不得挪用、截留防汛经费或者防汛物资。
(八)不得阻碍县安委会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九)按规定发布汛情、灾情公告。
特此通告。
伊通满族自治县安全生产委员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