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核查全县规划区内擎天柱广告设施相关手续的通告
为规范全县擎天柱(高立柱)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净化城市空间环境,消除户外广告设施安全隐患,提升城乡风貌品质和整体市容形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吉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吉林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全县行政区内擎天柱广告设施手续核查工作通告如下:
一、核查范围
全县行政区内所有已设置的擎天柱(高立柱)广告设施,全部纳入本次手续核查范围。本次核查由县政府牵头,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共同核查。
二、材料提交期限及手续核查备案办理机关
凡在核查范围内设置的擎天柱广告设施,其产权人、经营主体或实际控制人及利害关系人为责任主体,须在2026年8月21日前,向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擎天柱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文件等全套合法有效手续,并完成核查备案工作。各责任主体报备过程中须如实提供资料,不得隐瞒、虚报、拖延,积极配合核查工作。
手续核查备案办理机关如下:
1.擎天柱广告设施设置在公路及其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向县交通运输综合执法大队提交材料并办理手续核查备案;
2.擎天柱广告设施设置在耕地/农用地及乡镇规划区的,向县自然资源局办理提交材料并办理手续核查备案;
3.擎天柱广告设施设置在其他范围内的,前往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提交材料并办理手续核查备案。
三、处置规定
所有广告设施责任主体须按期完成材料提交及手续核查备案。逾期未提交合法有效手续或经核查不符合规定的,将依法依规作出限期拆除决定;逾期拒不拆除的,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所需费用及相关损失由设施产权人、经营主体自行承担。
全县行政区内严禁未经审批擅自新建、改建、扩建擎天柱广告设施,对违规设施一律依法从严查处。对拒不配合核查、阻碍行政执法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严肃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其他事项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举报违规设置、拒不报备、逾期未拆除的擎天柱广告设施问题,共同维护安全、整洁、有序的城乡环境。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联系人: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广告科 侯众 15774408558
县自然资源局
监测中心 尹卓成 18946576248
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韩玉忠 13278442003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