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6、2017及2019年度棚改征收地块房屋评估时点及地块价格的请示(初稿)
县政府于2016、2017及2019年实施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现有片区部分土地已经出让,但都没有达到完全的净地标准。一是由于当年棚改贷款、棚改债券及财政资金的不足导致了临街的房屋及地块内的企业暂缓征收;二是签约期限到期后,有的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户的房屋产权不清、有的家庭内部有纠纷、有的被征收人签约时在外地等情况导致了至今无法达成协议并不能及时下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吉建征[2021]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如非被征收人原因,在作出补偿决定时,评估价值时点与补偿决定作出时点间隔超过一年,且被征收房屋价值存在上涨情况的,应按照补偿决定作出时点重新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并按该时点价值进行补偿。同时按照县法院司法建议书([2022]吉0323司建1号)建议,原则上应当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与被征收人签定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或作出征收补偿决定,最长不超过《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规定的一年期限。无正当理由导致作出补偿决定明显迟延,且不能作出合理说明,同时房地产市场价格发生波动的,按照超过应用有效期的评估报告补偿,明显不利于被征收人得到公平补偿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根据公平原则重新选定评估时点进行评估。
现申请调整2016、2017及2019年实施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所涉及到的被征收房屋的评估时点及地块价格。评估时点拟调整为2022年6月2日,地块价格应参照评估公司对周边楼房评估价格的结果确定。
一、涉及地块
1、2016年地块:盛宇豪庭南地块12户、工业街地块2户、伊河新城地块6户、夏荫园西地块2户、夏荫园东地块17户、林业小区地块6户、伊水蓝湾地块19户;
2、2017年地块:伊河新城东地块72户、一中南地块24户、电影院地块32户、小窑屯地块39户、门屯西地块63户、时代广场地块32户、老西门地块89户、二小学地块108户、门屯东地块35户;
3、2019年地块:三星河地块108户、索家屯地块48户、建材市场地块39户、郭屯西地块71户、郭屯东地块44户、大市场地块47户。
二、下一步工作计划
1、对以前年度政府暂缓征收的临街房屋及企业确需征收的,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有关问题的意见》(吉建征[2021]3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及县法院司法建议书([2022]吉0323司建1号)建议,需下发征收决定,按调整后评估时点及地块价格补偿并告知奖励期限,签约奖励到期后履行强拆法律程序;
2、2016、2017及2019年实施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或涉及到县政府急需征拆的原征收地块的项目,未下发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住宅房屋,在本次调整评估时点及地块价一年内,依据全县重点项目建设需要,按照调整后的评估时点及地块价格补偿,由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并由征收部门送达,拒不签约的可履行强拆法律程序。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2年伊通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乌苏大街南段、七星街以北、房管所综合楼、日杂果品办公楼、东营子、河北村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补充及调整(初稿)
2022年县政府重点项目征收工作已经开始,主要是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和高速口改建、三馆两中心、一中南、乌苏大街南、七星街以北等急需开工建设的项目。目前,2022年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经由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并通过。按县政府指示开展相关工作,但在实际开展征收工作时遇到了相关阻力,导致了征拆工作的进度缓慢,经过现场踏查听取群众意见,解决征收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对今年补偿方案中不足的地方作出如下补充及调整:
1、2015年11月份以后建设的房屋到现在已有5、6年之久,并且当年建筑成本较高,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为前提,对2015年11月至2020年11月之间被征收人在自家院落内建造的房屋(附属物),由县政府组织自然资源局、执法大队、街道(乡镇)共同认定建设年代后,在奖励期限内,响应号召主动与政府将全部房屋(附属物)签约并拆除的,由评估机构对建筑成本价格进行评估,以评估价格的40%作为奖励,签约奖励到期后,取消无照房屋建筑成本40%的奖励,并依法强制拆除。另外下发征收公告前,宅基地内临时搭建的大棚、温室(用于生产生活使用)按成本价补偿。
2、临主要街路有合法证照及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第一栋房屋为二层以上(含二层),调换商业用房为一层的,用被征收人地块价格与回迁楼源单价互找差价,调换比例为:
A、原被征收房屋房照为商业用途的,调换一层商业用房按有合法证照的被征收房屋的0.8倍计算;
B、原被征收房屋房照为住宅用途的,调换一层商业用房按有合法证照的被征收房屋的0.7倍计算;
以上两点均享受有照房屋面积的30%奖励。
3、临主要街路的第一栋和第二栋及多个有照房屋或取得合法有效审批手续的房屋并且已经相连相通,同时用于经营的多个有合法证照的房屋应全部按临街门市标准补偿,第二栋房屋回迁比例及评估方式:
A、有合法证照的非住宅用途房屋
有合法证照的被征收房屋为一层,调换商业用房为一层的,调换商业用房按有合法证照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的0.8倍计算;调换商业用房为一二层的,调换商业用房按有合法证照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1计算。
有合法证照的被征收房屋为二层以上的(含二层),调换商业用房也是二层以上的(含二层),调换商业用房按有合法证照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的0.8倍计算。
调换住宅房屋按有合法证照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6倍计算。
B、有合法证照的住宅用途兼营业房屋
有合法证照的被征收房屋为一层的,调换商业用房为一层的,调换商业用房按有合法证照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的0.7倍计算;调换商业用房为一二层的,调换商业用房按有合法证照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的0.9倍计算。
有合法证照的被征收房屋为二层以上的(含二层),调换商业用房也是二层以上的(含二层),调换商业用房按有合法证照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的0.7倍计算,调换住宅房屋的按有合法证照的被征收房屋面积的1.3倍计算。
有合法证照及取得合法审批手续的房屋为二层以上(含二层),调换商业用房为一层的,调换方式为:原被征收房屋房照为商业用途的,调换一层商业用房按有合法证照的被征收房屋的0.6倍计算;原被征收房屋房照为住宅用途的,调换一层商业用房按有合法证照的被征收房屋的0.5倍计算;
C、临主要街路与第一栋相通的第二栋有住宅房照无营业执照的房屋,调换营业房屋的,调换到一层的按0.6倍计算面积;调换一、二层的按0.8倍计算面积;二层以上的(含二层)调换二层以上的(含二层)按0.6倍计算面积;调换住宅房屋的按1:1.2倍计算面积。
在签约期限内签约的,选择产权调换的享受30%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享受20%奖励;
4、巷道内房照用途为商服的房屋(次要街路门市),回迁方式由政府指定区域的房源作为回迁安置房,选择产权调换的回迁方式按被征收房屋地块价格与回迁楼源销售单价互找差价;回迁比例是:①、有合法证照的被征收房屋为一层的,回迁一层的按有照房屋面积的1:1计算;回迁一、二层的按1:1.2倍面积计算;②、有合法证照的被征收房屋为二层含二层以上的商服房照用途的房屋,回迁一层的比例按有照房屋面积的0.8倍计算;回迁一、二层的比例按有照房屋面积的1:1计算。以上均享受有照房屋面积的30%奖励,货币补偿的按评估价格补偿,享受有照房屋的20%奖励。
5、原房屋因年久失修损坏、水淹、倒塌、自然灾害等原因已前期拆除的,经过调查现已翻建、扩建的房屋:①按原房照面积补偿,征一还一,享受30%奖励,超出面积部分,按建设年代折算系数补偿;②评估方式可按现在的实际建筑结构评估;③选择货币补偿的享受有照房屋面积的20%奖励;④无房照也无相关证明的房屋,按09年地形图上的测绘面积补偿,征一还一,享受奖励政策,超出09年地形图面积的按建设年代折算年代系数补偿。
6、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住宅和非住宅(门市),但并未办理房照的房屋,按规划审批面积补偿,房屋实际面积大于规划审批面积,所差面积小于等于5㎡,以实际测量为准,按房屋实际面积给予补偿;大于5㎡,大于部分按无照住宅房屋建设年代折算系数补偿,不享受奖励;房屋实际面积小于规划审批面积,按实际面积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享受30%奖励,选择货币补偿的享受20%奖励。
7、院内只有一处居住或临主要街路的门市房屋,但在2015年11月份以后改建、扩建的按翻建前原房照面积征一还一补偿,享受奖励政策。无房照的且无法核实原房屋面积的,属于唯一住处的(由被征收人户口所在地出具相关证明),按户口人数确定,户口内人数超过3人的按3人计算(按水毁倒塌房屋认定标准,每间每人房屋20㎡),剩余超出面积部分按本方案第1条执行。
8、由于我县建造的无照房屋部分为二四墙标准,许多家庭困难户一直实际居住。本着体现对住房困难家庭相对照顾的原则,对于持续实际居住的唯一住所,予以认定,按有照房屋标准予以补偿,享受奖励政策。
9、临主要街路第一栋房照用途为办公的房屋,根据地理位置及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享受评估价格的20%奖励,可购买回迁房。
10、历史遗留片区内因年久失修无法鉴定原有建设年代及用途的房屋(90年、09年地形图及15年航拍图无法证明原有房屋面积),可通过邻居出具相关原房屋用途及估算面积的证明,征收工作人员留存相关佐证材料,可按提供建设年代的用途及面积给予补偿;在90年、09年地形图及15年航拍图上可以确定建设年代和面积的,按建设折算系数补偿。
11、2022年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原文第十四条关于产权调换的具体规定:县政府根据评估机构对周边楼房价格的评估结果,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确定产权调换原房屋的基本楼价。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590号令,第三章补偿: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现将《2022年伊通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乌苏大街南段、七星街以北、房管所综合楼、日杂果品办公楼、东营子、河北村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原文第十四条调整为:被征收地块基本楼价由评估公司参照周边楼房价格评估确定。
此方案是对《2022年伊通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乌苏大街南段、七星街以北、房管所综合楼、日杂果品办公楼、东营子、河北村等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的补充及调整,也是为了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政府的公信力,到期后将取消一切奖励。
此方案待政府常务会议通过后,2022年县政府准备征收的重点项目参照此方案执行,涉及到以前年度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项目一事一议,可以参照执行。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