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房地产中介机构管理措施
为维护伊通满族自治县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全县房地产市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依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请各中介机构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经营活动。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不得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三)不得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
违反第(二)项、第(三)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四)不得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五)不得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六)不得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七)不得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八)不得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九)不得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十)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违反第(四)项至第(十)项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