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03-26 09:55:00   来源: 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

  被征收人无主(踏查号14号):

  本人民政府于2024年8月21日通过政府网站公示的方式向你送达了《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伊政房征补字[2024]第19号),因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未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未搬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发出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催告书。请你自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到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办理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手续,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搬迁。逾期未履行的,本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依法强制执行。

  特此告知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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