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6-04-09 09:59:00   来源: 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对 杨明慧 房屋征收补偿的决定书

  伊政房征补字[2026]第  1  号

  征收人: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被征收人:杨明慧

  身份证号:220323199106041226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73号)和《伊通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于2025年7月28日作出对“乌苏大街南地块”房屋的征收决定(伊政房征[2025]第1号)并予以公告,对“乌苏大街南地块”范围内房屋进行征收,《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已公告。 杨明慧 名下的房屋在此征收范围内,在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 杨明慧 未能签定征收补偿协议。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出如下征收补偿决定:

  一、征收当事人双方基本情况

  房屋征收主体: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房屋征收部门: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委托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被征收人:   杨明慧

  被征收房屋具体位置: 伊通满族自治县庆阳街B3-2-2

  二、被征收人房屋基本情况。

  被征收房屋,产权人姓名为杨明慧,房屋所有权证号为20104552号,混合结构,住宅用途,建筑面积为84.24㎡,经吉林置居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评估价值为人民币228,543.00元;另有仓房等附属物评估价值为人民币450.00元(详见《房屋估价分户评估报告单》,报告编号:YT092)。

  三、征收补偿决定

  (一)对被征收人补偿方式:实行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

  (二)货币补偿:

  1、房屋及附属物金额:征收部门支付给被征收人房屋及附属物征收补偿金额:228,993.00元(大写:贰拾贰万捌仟玖佰玖拾叁元整)。

  2、搬迁补助费:房屋征收部门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补助费:842.40元(大写:捌佰肆拾贰元肆角)。

  3、补偿合计:229,835.40元(大写:贰拾贰万玖仟捌佰叁拾伍元肆角)。

  (三)产权调换:可以选择县政府建设的“广厦和润家园”、“广厦鸿润雅居”、“在水一方四期八号楼”三处回迁小区,在剩余房源中选择回迁安置房。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与屋征收部门签订《产权调换征收补偿协议书》。

  (四)搬迁期限:被征收人应自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予以强制执行。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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