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伊通满族自治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伊政办发〔2021〕2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伊通满族自治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第一批)》已经县政府七届12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乡镇职能承接。按照《伊通满族自治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第一批)》内确定的职能。各乡(镇)政府要立即同县政府有关部门沟通、衔接,熟悉、掌握相关业务,做好承接职能的各项工作。
职能正式交接时间为2021年3月1日。职能移转后,县级行政管理权限下放部门和各乡镇政府按照各自管辖范围进行行政执法,乡镇行政管理权限管辖范围为本乡镇行政区域。县政府有关执法部门将不再处理乡镇辖区内下放的行政管理权限,只负责处理街道辖区内的行政管理权限。在业务上,各乡(镇)政府接受县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完善乡镇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各乡(镇)政府要抓紧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要有确定的办公场所和办公经费;要建章立制,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尤其是“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要在第一时间建立起来;要配强配齐执法工作人员,配齐音像记录仪等行政执法设备。
三、建立乡镇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加强行政执法培训。各乡(镇)政府要整合自身的执法力量,立即组织建设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县司法局要加强对乡镇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的综合法律业务指导和培训,规范执法检查、受案、立案、调查、审查、决定等程序和行为。专项业务上,各有关部门要予以积极指导和配合,必要时,可以和司法局开展联合培训,确保乡镇执法队伍能够快速开展业务,履行职能。
四、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职能承接工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业务骨干,不定期巡回各乡镇指导业务,帮助建立和完善各项业务规章制度,提供业务法律文书样本,适时协助办理重大、疑难、复杂业务事项。确保乡镇职能顺利承接,乡镇执法机构成熟高效,行政执法队伍专业性强、业务熟练,完成上级规定的机构改革任务。
附件:伊通满族自治县赋予乡镇部分县级行政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第一批)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月26日
附件
伊通满族自治县赋予乡镇
部分县级行政管理权限指导目录(第一批)
省政府赋权目录序号 省政府赋权目录序号 |
权限名称 |
类型 |
设定依据 |
部门 |
下放 方式 |
承接单位 |
1 |
地质灾害防治及巡查 |
行政许可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
自然资源局 |
下放 |
各乡镇政府 |
2 |
土地权属争议调处 |
行政裁决 |
《土 地 权 属 争 议 调 查 处 理 办 法》(2003年 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2010年11月30日国土资源部令第49号修改 |
自然资源局 |
下放 |
各乡镇政府 |
3 |
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4】5号) |
水利局 |
部分下放 |
各乡镇政府 |
6 |
对未经批准,占用农 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 |
水利局 |
部分下放 |
各乡镇政府 |
8 |
对未经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农村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从事危害农村水利工程安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农村水利管理条例》 |
水利局 |
部分下放 |
各乡镇政府 |
36 |
音像制品零售业务许可 |
行政许可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新闻出版局(宣传部) |
下放 |
各乡镇政府 |
37 |
出版物零售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设立变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
行政许可 |
《出版管理条例》《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10号) |
新闻出版局(宣传部) |
下放 |
各乡镇政府 |
52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80号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修改) |
卫生健康局 |
下放 |
各乡镇政府 |
137 |
对热经营企业无经营许可证擅自经营供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
综合执法大队 |
下放 |
各乡镇政府 |
138 |
对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推迟供热、提前停止供热和擅自弃管供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
综合执法大队 |
下放 |
各乡镇政府 |
139 |
对热用户擅自增加供热面积、调节进户阀门、改变供热用途和改动供热设施、将自建的供热设施与热经营企业的网管连接和在供热系统上安装放水设施及热水循环装置等损坏供热设施和影响供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
综合执法大队 |
下放 |
各乡镇政府 |
140 |
对热用户擅自增加水循环设施排水放热、改变热用途及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吉林省城市供热条例》 |
综合执法大队 |
下放 |
各乡镇政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