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伊通满族自治县本级保留权责事项清单》及《乡镇(街道)权责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通知
伊政函〔2026〕4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动我县权责清单标准化建设,结合工作实际,动态调整县本级权责清单。经县政府八届(59)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形成了《伊通满族自治县本级保留权责事项清单》及《乡镇(街道)权责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对标省级和市级权责清单,县本级本次共取消事项174项,增加事项199项,调整事项100项,承接上级下放权责事项3项。调整后,县直部门保留权责事项2787项,中省直部门保留权责事项136项,总计2923项。
乡镇保留权责事项43项,其中行政许可5项、行政处罚4项、行政强制3项、行政给付3项、行政检查4项、行政确认8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裁决2项、其他行政权力13项。保留政务服务事项72项,其中行政许可5项、行政给付3项、行政确认8项、行政奖励1项、行政裁决2项、其他行政权力13项、公共服务事项40项。
街道保留权责事项23项,其中行政强制2项、行政给付3项、行政检查2项、行政确认8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行政权力7项。保留政务服务事项40项,其中行政给付3项、行政确认6项、行政奖励1项、其他行政权力7项、公共服务事项23项。
权责清单,属于动态清单,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简政放权、机构职能变化等,将适时进行调整。若保留的权责清单存在漏缺或滞后,以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部门“三定”规定为准。各实施部门(单位)是标准化权责清单和政务服务事项清单的责任主体与监管主体,须按单用权、照单履责,抓好贯彻落实。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附件:
1.伊通满族自治县本级保留权责事项清单
2.伊通满族自治县各乡镇保留权责清单
3.伊通满族自治县各乡镇保留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4.伊通满族自治县各街道保留权责清单
5.伊通满族自治县各街道保留政务服务事项清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