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09-23 10:42:00   来源: 住建局

伊通满族自治县棚户区改造项目清算办法

  第一条 对2007年以来在我县由开发企业按市场化运作方式实施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享受的优惠政策和开发企业的投资进行全面清算,采取自愿的原则,原棚改合同已经履行完毕或开发企业以书面形式放弃清算的除外。

  优惠政策的清算按照棚户改造项目实施时吉林省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制定的政策为依据,确定具体项目享受棚改优惠政策的范围;投资的清算以公共道路、小区用地红线外以及小区内回迁面积所涉及的基础设施建安投资由政府承担、项目的其他投资由开发企业承担为原则进行。

  第二条 实施棚户区改造的开发企业同意对项目进行清算的,与伊通满族自治县棚户改造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棚改办)签订棚改清算补充合同,解除原棚改合同,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并同意按本办法进行清算,接受县棚改办委托的第三方机构核算的结果。

  第三条 棚改小区内基础设施建安投资的清算,回迁面积分摊小区内基础设施建安投资由政府承担;非回迁面积分摊小区内基础设施建安投资由开发企业承担。分摊比例分别按照回迁面积与非回迁面积所占该棚改小区总建筑面积的比例计算。

  (一)回迁面积的计算

  1.征拆有房屋产权证的房屋、水淹房、公房(产权归个人的房屋)以及有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相关证明的房屋(证明房屋用途为住宅),按照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1.3倍计算回迁面积;

  2.征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国有企业房屋的,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回迁面积;

  3.征拆合同中体现无照房、84年老房、背包、冷库和门洞等无法准确核定用途及其他用途采取产权调换或货币化安置方式安置的房屋,按照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计算回迁面积(主合同中附属物部分采取货币化补偿方式的除外);

  4.被拆迁房屋产权所有人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具有独立户口,原住宅有合法产权证照,住宅房屋是本县内唯一住宅,且建筑面积不足36㎡,按照1.3倍计算回迁面积后,不足36㎡的按36㎡计算。

  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征收经办中心或拆迁公司备案的征拆合同中标注的建筑面积为准,开发企业与被拆迁(征收)人签订的主合同以外的附属(或补充)合同不在计算范围内,开发企业超过规定标准支付给被拆迁(征收)人的补偿不予结算。本条中计算的回迁面积不作为土地清算及其他事项的依据。

  (二)小区内总建筑面积按照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测绘报告的面积或自然资源局出具的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为依据。

  (三)分摊小区内基础设施建安投资的范围

  1.小区规划用地红线内被拆迁房屋面积均参与小区内基础设施建安投资分摊,公共道路上和小区用地红线外的占路房屋面积除外;

  2.小区内企业配建廉租房的面积不计入小区内基础设施建安投资分摊。

  (四)小区内基础设施配套费(供水、供电、供热),由开发企业提交缴款依据,按照计算的回迁比例予以分摊。

  (五)小区内的基础设施范围以及小区内的基础设施投资金额的认定

  1.小区内的基础设施包括小区内的道路、室外供水、供电、排水、污水、通讯、路灯路牌、园林绿化、物业用房等设施;

  2.参与清算的小区,小区内的基础设施设计文件、施工管理资料、质量验收、结算报告等手续齐全的项目,由开发企业报第三方造价机构进行造价审核后确定建安投资的金额。手续不全,但已投入使用的,由第三方机构进行造价鉴定,按照鉴定价格确定建安投资金额。

  第四条 公共道路和小区用地红线外的地上物征拆补偿成本以及道路修建的建安成本由政府承担,承担范围和标准根据本办法确定。

  (一)公共道路以及小区用地红线外范围,以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出具的宗地图或自然资源局出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边界为准。

  (二)公共道路和小区用地红线外地上物征拆成本计算

  1.由自然资源局(规划部门)与征收经办中心或拆迁公司共同出具公共道路和小区用地红线外占路拆迁房屋平面图,确定占路被拆房屋所有权人及房屋占路面积,占路房屋回迁面积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进行计算;

  2.公共道路和小区用地红线外占路房屋单价由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被拆迁房屋拆迁位置进行评估,评估基准日为2016年6月30日;

  3.政府承担的征拆成本的计算:占路房屋回迁面积*拆迁位置的房屋单价。

  (三)公共道路和小区用地红线外土地补偿成本计算

  1.集体土地的补偿成本计算

  公共道路和小区用地红线外占用集体土地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占地面积的书面认定,由集体土地所在村委会出具开发企业支付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付款证明,经清算机构审核确认后按县政府规定的城郊集体土地补偿标准(130元/平方米)进行计算,作为政府承担的征拆成本。开发企业超标准支付的集体土地补偿在清算中不予确认。

  2.占用出让土地的补偿成本计算

  公共道路和小区用地红线外占用出让土地的,按照拆迁时点土地的评估价据实结算。

  (四)公共道路和小区用地红线外公共基础设施建安成本的计算

  公共道路和小区用地红线外的公共基础设施由开发企业建设的,建安成本以第三方造价机构审核或鉴定的结果为准,由政府承担。

  第五条 棚改项目的可研编制费、监理费、设计费、勘查费等前期费用和投入资金的利息不在清算范围内,政府不予分担。

  第六条 进行清算的棚改项目,开发企业建设的公共道路及小区内基础设施投入使用超过两年的不再验收,视为合格;签订清算补充合同时投入使用未超过两年的由相关单位组织验收。

  对视为合格或已经验收合格的公共道路等基础设施,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按市政基础设施进行管理。验收不合格项目不给予清算,由开发企业进行整改,整改后重新验收。

  第七条 本办法中所涉及的评估机构、造价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由县棚改办在住建局和财政局备选库内选定。

      第八条 开发企业已签订棚改合同但未实施拆迁或者未完成拆迁就中止,且棚改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间已经届满放弃开发的,出具相关放弃开发承诺,政府可组织清算。县棚改办负责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解决,必要时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

  第九条 进行清算的棚改项目,对回迁面积部分应享受税费减免、土地出让金返还或划拨用地等优惠政策,以及对非回迁面积部分和原棚改合同中约定配建廉租住房实际没有配建,或因政策调整取消廉租房配建任务已经享受的税费减免、土地出让金免收或返还、补贴、补助、奖励等优惠政策进行清理和结算。税务部门按相关棚户区税收政策执行。

  清算后,应由开发企业返还给政府的资金优先抵偿根据清算结果政府应该支付给开发企业的征拆补偿、公共道路和基础设施建安投资、棚改保证金等费用;开发企业尚欠部分由县棚改办代表县政府依法清收,收回后上缴财政。

  第十条 棚改清算由县棚改办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算,审计局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对棚改清算工作可采取直接介入或者第三方出具的清算报告予以复核。开发企业对清算结果予以书面确认后,政府应该支付给开发企业的资金应优先抵扣开发企业欠缴的税款、农民工工资以及本项目所欠的土地出让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欠费,财政局根据县棚改办与开发企业签订的清算结果确认文件将相应款项拨付给相关部门。对政府应该拨付给开发企业的资金,由县棚改办申请,县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拨付。

  第十一条 县棚改办作为县政府棚户区改造的工作部门,负责对棚户区改造项目清算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实施;县财政局、审计局、自然资源局、税务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提供相关数据并协助推进棚改项目清算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经县政府常务会讨论通过后施行,2016年县政府六届(40)次常务会议通过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清算办法》、2017年县政府七届(30)次常务会议第四条通过的棚改清算补充办法废止。正在清算中的棚改项目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由伊通满族自治县棚户改造办公室负责解释,实际清算中遇到本办法未规定的新情况、新问题由县棚改办负责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解决,必要时报县政府召开专题会议或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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