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0-10-09 09:32:00   来源: 伊通满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关于《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片区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征求意见

  为加快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景台片区建设步伐,全力实施“31345”县域发展战略,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片区范围内部分土地、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根据相关规定,现对社会公众征求意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求意见时间

  2020年10月9日至11月9日

  二、意见反馈

  请社会各界群众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将修改意见以信函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至伊通满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联系人:丁铁男

  联系电话:15044467618

  电子邮箱:jlytjk@163.com

  附件:伊通满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景台片区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伊通满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景台片区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快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景台片区建设步伐,全力实施“31345”县域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法规规定及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0年〔12〕次关于征用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补偿标准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片区范围内部分土地、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坚持以人为本的工作理念,坚持依法办事,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补偿公平、结果公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做好征地拆迁工作,实现和谐征收。

  二、征收范围

  本次征收范围为景台镇核桃背村孙家台屯、核桃背屯、永久村部分土地以及孙家台屯居民房屋和附属物(具体以测绘为准)。征收面积约(391.8)公顷,房屋约(135)户,建筑面积约(17568)平方米。

  三、征收与补偿主体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四、工作任务和责任分工

  1、土地征收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景台镇政府具体负责土地征收工作,包保部门负责协同配合征收工作,2021年3月1日前完成。

  2、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片区内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工作的指导,景台镇政府具体负责片区内地上房屋及附属物征收工作,2021年3月1日前完成。

  3、林地、林木补偿由县林业局负责,于2021年3月1日前做好征收与补偿及上报审批工作。

  4、县自然资源局负责征收地块的收储及用地审批工作。

  5、县政府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标准将“两费”补偿及房屋、附属物拆迁补偿款,分别下拨到县土地收储中心及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再由收储中心和房屋征收经办中心转到景台镇农经站,景台镇将“两费”补偿及房屋附属物拆迁补偿费按时打卡发放到各被征拆户手中。“两费”补偿款及房屋附属物拆迁补偿费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允许挪用。

  6、县财政局负责拨付“两费”补偿款和房屋附属物拆迁补偿费。

  7、三电迁改由国网吉林伊通供电公司、四平供电公司伊通分公司、网通公司、移动公司、吉视传媒、融媒体负责,于2020年12月30日前完成。

  8、县公安局负责维护征地拆迁及工程建设秩序,确保征地拆迁和工程建设有序进行。

  9、景台镇政府、县信访局和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共同负责群众的上访接待工作,协调处理涉访相关问题。

  10、县农业农村局负责确定片区内种植的中草药的补偿政策和补偿标准。

  11、县民政局负责确定片区内坟地的补偿政策和补偿标准。

  12、县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后景台片区和规划区内违法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大棚、植树等一律不予补偿,强拆工作由景台镇政府负责,公安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林业局、司法局、县委督查室、电视台配合。

  五、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以县长叶永兴为总指挥,宿刚、赵云安、李瑞兴、王建新为副总指挥的景台新区建设指挥部,全面组织领导景台新区建设及征地拆迁工作(详见附件1)。

  县政府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设立在景台镇政府,办公室组成人员从有关部门抽调。景台镇政府负责日常事务和征收全过程的相关资料立卷归档。

  六、征收工作完成时限

  第一期土地房屋征收工作于2020年12月15日—2021年1月30日,范围内项目一期征用土地面积126.4公顷,西起污水处理厂西边界,东至孙家台与长春交界处,北起柳条边与公主岭交界处,南至规划甲三路。第二期规划区内剩余征地范围内土地面积265.4公顷(以测绘为准),含永久村部分土地农田、核桃背村土地及地上房屋附属物。第二期土地及地上房屋附属物征收工作于2021年3月1日前完成。在上述规定期限之前签约被征收户享受县政府相关优惠政策。签约前,在伊通满族自治县政府网站、电视台、各征收地块村屯予以公告。

  七、征收补偿方式与标准

  (一)土地补偿

  景台片区范围内集体土地补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县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0年〔12〕次,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制定。

  1、地区综合地价,耕地“两费”补偿标准:60元/平方米;

  2、建设用地“两费”补偿标准:

  (1)宅基地330平方米范围内建设用地按3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参照县城拆迁片区补偿标准确定);

  (2)宅基地330平方米范围外建设用地按60元/平方米标准补偿。

  (3)社会保险费补贴按人力保障部门规定执行。

  (二)房屋补偿

  (一)有合法证照的住宅房屋

  1、被征收合法住宅房屋的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对其合法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以房屋征收区域内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依法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

  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的时间内,可向作出评估报告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在规定时间内,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被征收人对其合法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原房屋面积“征一还一”补偿,按征收地块基本楼价与回迁楼价找差,在规定日期内签约的按奖励政策给予奖励。

  2、回迁楼户型、价格及回迁入住时间,具体情况在房屋征收时另行公布。

  3、有照房屋征收在产权调换遇有下列情况时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1)选择存量房房源的实际回迁面积与应补偿面积增加5平方米(含5平方米)以内按成本价结算(每户被征收人只享受一套),超出5平方米部分按商品楼市场价格结算。

  (2)实际回迁面积小于奖励后应回迁面积时,货币补偿金额为原被征收房屋面积与实际回迁面积除以(1+奖励比例)之差乘以原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乘以1.2倍。

  (3)征收有照住宅房屋搬家费按有照面积10元/㎡补偿。

  3、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合法经营手续的住宅兼营业房屋给予发放停产停业损失费。

  被征收人从事经营的住宅兼营业的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费,按具有合法产权证照的住宅性质房屋面积15元/月/㎡的标准补偿。

  (1)住宅兼营业的无论是选择产权调换还是选择货币补偿均一次性给予3个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2)征收下列住宅兼营业房屋不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签协议前已停产停业闲置的;非收益性的。

  (3)住宅兼营业房屋是否闲置、搬迁前停业由房屋征收部门、乡镇及其他有关部门共同确定。

      4、征收住宅兼营业房屋,搬迁费按有照房屋面积20元/㎡补偿。设备拆装、运输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搬迁补偿费。

  5、被强制搬迁的不发给搬迁补助费。

  6、征收房屋涉及动力电等设施的,由征收人参照相关部门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予以补偿。被征收房屋附属物的货币补偿金额通过评估确定。

  征收范围内饲养的动物、不够规模的禽类不予迁移补偿。

  (二)无照房屋的补偿与处理

  征收无合法产权证照并具有居住功能的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下列规定执行:

  1、经县住建局、自然资源局牵头认定,村镇政府出具证明,属县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以前唯一宅基地建设的唯一住宅房屋,按有照房屋予以补偿,并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2、经县自然资源局牵头,住建局配合认定,属县政府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以后建设的享受政府补助后进行危旧房改造的房屋,且属唯一住宅用房屋,由村委会出具唯一住房证明,按建筑面积0.8比例系数折算面积,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享受优惠奖励政策。

  3、经县住建局牵头认定,属县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以后抢建的房屋及附属物一律不予以补偿。

  4、经征收部门调查县政府拟征收土地公告前已有的大棚合理予以补偿。

  5、以上经认定的房屋,货币补偿价格按同类有照房屋的评估价乘以对应建设年代的比例系数。

  本方案所指住宅房屋为有房顶,周围外墙37厘米以上,门窗完好,有保温取暖设施,供人居住,有固定基础的永久性场所。

  八、房屋征收奖励政策

  征收房屋对被征收人实行奖励政策。被征收人在规定时间内签约并搬迁的,给予奖励。

  1、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在开始实施征收60日内,每户按有照房屋评估价格20%给予奖励(公产除外),逾期不予奖励。

  2、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开始实施征收60日内,每户按有照房屋征收面积的30%予以奖励(公产除外)。

  3、每个产权证给予2000元奖励(公产除外),逾期签约的不予奖励。

  九、地上附属物补偿

  1、砖围墙:(1)墙高2米以上200元/米;

  (2)墙高1.5米—2米150元/米;

  (3)墙高1.5米以下100元/米。

  2、砖仓房:200—400元/平方米;

  3、水井:2000元/眼;

  4、大棚:50—100元/平方米(含青苗);

  5、砖砌畜棚:100—200元/平方米;

  6、铁栅栏:200元/米;

  7、木栅栏:50元/米;

  8、厕所:(1)砖砌标准厕所1000元/个;

  (2)其他厕所500元/个。

  9、大门及大门墩:1000—3000元/组;

  10、猪、牛、羊、狗等迁移费:50元/只(20只以上);

  鸡、鸭、鹅等迁移费:20元/只(100只以上)。

  十一、其他规定

  1、房屋实际现状与房屋产权证照性质标准存在明显差异,显失正确,补偿安置以房屋的实际现状用途为准,不享受有照房屋的征收优惠奖励政策。

  产权证照面积与房屋整体实际面积不符的,按房屋产权测绘部门实际测绘的面积为准。

  2、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突击分户、分照的,一律无效。

  3、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和房屋用途应与房屋登记簿一致;房屋所有权证未标注或者标注与房屋登记簿不一致的,以房屋登记簿标注的面积和用途为准。

  4、涂改、伪造土地、房屋证照或者以欺骗手段获得土地、房屋证照的,经产权部门查实后将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缴非法所得,并交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被征收人不配合征收工作,不提供相关资料,致使调查摸底、评估、测绘等无法正常进行的,其相应法律后果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担。

  6、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和回迁补偿,不再给予宅基地建房形式进行补偿。

  十二、达不成协议的处理

  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征收部门报请县政府依据作出补偿决定,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三、强制执行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县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被征收人注意事项

  在征收工作中,请住户提高警惕,确保安全,防止煤气、水、电等事故发生。应加强安全防范,切勿将您的身份证、房产证、户口本、结婚证等重要证件交给他人或由他人代为办理,以免上当受骗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十五、本方案未尽事宜由景台镇新区建设指挥部另行会议商定

  附件:1.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新区建设指挥部成员名单

  2.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新区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人员

  名单

  附件1

  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新区建设指挥部成员名单

  总 指 挥:叶永兴  县委副书记、县长

  副总指挥:宿  刚  县委常委、副县长

  赵云安  县委常委、开发区党工委书记、主任

  李瑞兴  副县长

  王建新  副县长、公安局局长

  成  员:  孙光辉  县监委副主任

  王  兵  景台镇党委书记

  高继锋  县自然资源局局长

  王敬东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裴  乐  县财政局局长

  刘志杰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李创业  县审计局局长

  王景天  县住建局局长

  王  俊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董  富  县司法局局长

  潘  鹤  县水利局局长

  冯  猛  县林业局局长

  王政凯  县税务局局长

  陆  平  县环境保护局局长

  于向阳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局长

  葛雪峰  县广播电视台台长

  黄铁成  农村经济管理总站站长

  韩劲松  县公安局副局长

  齐伟成  县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潘  星  国网伊通供电公司经理

  王晓龙  中国移动公司伊通公司经理

  宋  博  吉视传媒伊通公司经理

  宋  健  中国电信公司伊通公司经理

  附件2

  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新区建设指挥部

  办公室人员名单

  主  任:赵云安  县委常委

  副主任:王  兵  景台镇党委书记

  成   员 许林伟  景台镇镇长

  屠越超  县自然资源局副局长

  张  磊  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副大队长

  魏晓华  县林业局副局长

  杨德志  县经济开发区副主任

  办公室人员由成员单位各派两名党性强、业务强,作风正的同志到办公室从事具体工作。

  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10月9日

  关于《伊通满族自治县经济开发区景台片区

  征收补偿工作实施方案》的解读

  为加快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推动景台片区建设步伐,全力实施“31345”县域发展战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法规规定及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2020年〔12〕次关于征用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确定的补偿标准规定,经县政府研究,决定对伊通满族自治县景台片区范围内部分土地、房屋进行征收。为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立足于本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景台镇永久村、核桃背村孙家台屯、核桃背屯范围内部分土地及房屋、附属物。

  第一期:征用土地126.4公顷,西起污水处理厂西边界,东至孙家台与长春交界处,南起柳条边与公主岭交界处,北至规划甲三路。

  第二期:规划区内剩余征地范围内土地面积265.4公顷(以测绘图为准),含永久村部分土地农田、核桃背村土地及地上房屋附属物。

  二、征收与补偿主体: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实施单位:景台镇政府

  四、征收实施时间:自2020年12月15日起开始实施

  五、签约期限:1期45天。(2020年12月15日起--2021年1月30日止);2期60天。(自2021年1月1日起--2021年3月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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