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1-06-22 09:42:00 来源: 县财政局
关于公布《伊通满族自治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
为提高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政府性基金实行目录清单管理。现将对照吉林省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做出相应调整后的《伊通满族自治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予以公布(见附件,以下简称《目录清单》),并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目录清单》中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为截至2021年6月1日仍继续执行的国家级和省级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各项政府性基金的征收范围、标准、期限和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目录清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二、2021年6月1日以后,全国性新增或调整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发改委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省级新增或调整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按照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各乡镇、街道、开发区、县直各部门、单位要严格按照《目录清单》所列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认真执行,不得擅自改变征收范围和征收标准,严禁以任何借口、任何名义、任何方式越权设立新的政府性基金项目。
附件:《伊通满族自治县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
伊通满族自治县财政局
2021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