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关于施行农作物秸秆全域禁烧的公告
为切实做好秸秆焚烧管控工作,有效防范秸秆露天焚烧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按照《吉林省秸秆全域禁烧行动方案》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县政府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对农作物秸秆实行严格全域禁烧。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全县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公告。
二、本公告所称秸秆是指玉米、稻谷、高粱、豆类、薯类、油料等农作物在收获籽实后的剩余部分,玉米穗轴、稻壳、花生壳视同秸秆,同时包含地头杂草、林下附植物等。
三、在全县行政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任何时间露天焚烧秸秆,除实行保护性耕作的地块外,农作物秸秆必须全部离田,妥善处置。禁止水稻收割高留茬,水稻收割留茬高度不得超过5厘米,严禁高留茬收割机械入地进行收割作业。
四、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农作物秸秆全域禁烧,实施秸秆处置“5+1”模式,因地制宜推广保护性耕作,加大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基料化、能源化、原料化推进力度,对剩余秸秆开展无害化处置,不断提高秸秆禁烧监管能力。
五、违反相关规定,进行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六、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将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承担辖区内秸秆全域禁烧工作的属地责任,对辖区耕地实行网格化责任制,将禁烧责任落实到具体地块和具体负责人。
八、欢迎社会监督,积极举报、投诉各种违规焚烧行为。
举报电话:110、4202346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