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06-07 09:58:00 来源: 伊通满族自治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关于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第 4 号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伊通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规定,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伊通满族自治县政府征收部门拟定的《关于伊通满族自治县国伊河新城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审查及论证,认为该方案符合公共利益的需要。据此,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出《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伊政房征【2016】第 6 号),对伊河新城地块新建福安街北段道路上的国有土地上原淀粉厂东南角约2050㎡工业用地及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详见评估单),征收事宜如下:
一、征收范围:福安街北段原淀粉厂部分房屋及附属物
二、征收主体: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三、征收部门: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四、征收实施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五、征收实施时间: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实施。
六、签约期限:自公告之日起50天。
七、被征收人如对本决定不服的,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四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关于伊通满族自治县国伊河新城地块棚户区改造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