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张宇履行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的决定
伊征迁决字【2023】第 4 号
为了伊通满族自治县公共利益及总体规划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吉林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和《伊通满族自治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做出如下决定:
一、关于协议当事人基本情况
征收与补偿主体: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征收部门:伊通满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征收实施单位:伊通满族自治县房屋征收经办中心
被征收人:张宇,男,2003年5月27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永宁街河北村三组。
二、主要事实及理由
根据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2019年9月30日发布的2019年第2号征收决定,征收部门在实施建材市场地块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委托征收实施单位于2019年11月9日与被征收人张宇签订了伊征补字〔2019〕第43号《住宅房屋产权调换征收补偿协议书》、树2号(简称“《补偿协议书》”),征收了被征收人的1处唯一住宅房屋、2处无照房屋、树木及其附属建筑物。
张宇未按照《补偿协议书》的约定进行搬迁,在征收部门催告后仍未履行搬迁义务。
三、决定
被征收人自本决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自行搬迁。
被征收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在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公章)
2023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