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22-05-07 08:50:00 来源: 县自然资源局
关于对历史遗留矿山和有责任主体废弃矿山认定结果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历史遗留矿山治理恢复工作,依据《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第56号令)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在全县范围内开展历史遗留废弃矿山认定,现将第二批历史遗留矿山(无责任主体)认定结果予以公告,公告期自2022年5月6日至2022年6月6日。如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我局申请复核。我局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做出答复。如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向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申请裁定。
附表:历史遗留矿山名录
伊通满族自治县自然资源局
2022年5月6日